葫芦岛市生育保险相关规定

导语 葫芦岛市生育保险相关规定是怎样的?葫芦岛市生育保险相关规定具体有哪些?葫芦岛市本地宝小编为你带来这些信息,希望你帮到你。

  第六章 生育保险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更多关于葫芦岛市社保的信息》》葫芦岛市社保专题

点击关注本地宝
返回首页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反馈 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