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低保中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指什么

导语 申请低保一般应同时具备:1持有当地常住户口;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等三个条件,那么其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呢?

  根据《葫芦岛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范》规定,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1.配偶;

  2.未成年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

  3.已成年但尚未独立生活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存在法定赡养、抚(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分户籍人员(包括户籍不同的夫妻及其未婚子女)、与抚(扶)养人未共同生活的在外地就读的学生、服现役的军人(不包括义务兵)、在外地打工的人员等视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已建立家庭的成年人,与被赡养人在同一户口薄上,但没有共同生活的,可分开按独立家庭计算;虽户籍相同,但不存在法定赡养、抚(扶)养关系的,应当剔除后计算家庭人口。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脱离家庭,独立生活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宗教教职人员;

  2.经司法机关认定的失踪、潜逃人员和狱中服刑人员(经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社区矫正人员除外);

  3.服兵役期间的义务兵;

  4.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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